万邦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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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 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 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
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 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
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
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
本制度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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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
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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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
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 “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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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资助,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
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基于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
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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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
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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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
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
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以下异常波动和传闻,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
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
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
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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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
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
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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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报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
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
制作建议书时;
  (二)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
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有关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
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
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其履职情况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
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
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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