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林生物: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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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
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
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
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是 ?否
二)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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