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林生物: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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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及控股股东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前
提下,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
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
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
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交易所网站填报变动信息并按
规定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公司实控人为 3 年);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控股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九)控股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十)控股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时期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不得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同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
划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应当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应在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
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受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公司控股
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股份数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转让比例限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
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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