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
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恒誉泰和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
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
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特此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