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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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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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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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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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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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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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按程
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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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二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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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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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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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
  第三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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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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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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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 “超过”、“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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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议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二)股东会决议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定修订稿,修订稿报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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