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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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01     证券简称:惠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害原告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0,000 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原告诉求判
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6,000 万元;
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
材料有限公司四被告侵犯其合法拥有的 PBS 与 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
        (2023)苏民初 5 号。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
技术秘密,案号为:
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案件二: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
                           (2023)苏民初 6 号。
侵犯其合法拥有的“PBAT 制备工艺”技术秘密,案号为:
等相关诉讼材料。
  相 关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民初 5 号《民事裁定
书》、(2023)苏民初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案件一:法院认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准许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二:法院认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准许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法院已做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故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
  五、备查文件
苏民初 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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