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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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审计委员会在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
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 授权范围以外的资产配置和运营方案;
  (二) 副总经理的提名人选,及对副总经理奖惩意见;
  (三) 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重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努力改善职工的
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
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四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
营开支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时,必须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公
司资金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
而确保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例会原则上每
月下旬召开,特别办公会议在处理应急情况下召开。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办提前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征集办
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委
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监、
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的公司管理人员。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办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
记录一般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总
经办负责。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及时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
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
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
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
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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