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4 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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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2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未经公
司批准的情况下,各分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计划(方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以交易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经理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计划(方案)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
检查。
  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
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
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流程把控和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料、外汇收支金额和预计业务发生时间等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审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
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约。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
情况,并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情况。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内容至
少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内容。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审计监察部
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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