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3 16: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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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5-027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142024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 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窦昕,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长、CEO,住址:甘肃省天
水市秦州区。
   陈钊,男,1982年7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浙
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王辉,男,1964年1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辉,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豆神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农业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某案)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法律
文件。
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德峰广告案)的开
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张家口
案)。
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某案、
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
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
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
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
                      《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
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及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已对案
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
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
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
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
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
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 、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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