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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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财务资助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其他股东中未
包含公司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
提交财务资助相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
被资助方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资助期间内被资助人的经营情况以及
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
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
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
会。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资助人破产案件后,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
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资助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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