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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明确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
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以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当年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
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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