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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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强化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
通过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
展前景,并通过该项工作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利
益一致的公共关系,以此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
承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
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
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
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
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
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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