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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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公
司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监督制衡并提出专业咨询建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讨论,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等资料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相
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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