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2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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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天
通知全体成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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