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深化持续发展导向战略方针,提升可持续
发展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参照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适
用。
第六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相关
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可持续发展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
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五)审阅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事项,
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和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
评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可持续发
展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及方案,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
(二)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子)公司沟通,推进可持
续发展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三)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并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相关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
将讨论结果反馈至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
间限制。
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如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一名成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并向参会人员予以说明。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
式参与会议的成员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小组人员可列席战
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