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3: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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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问询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
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四)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因
上述违规操作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
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
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披露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 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及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
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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