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3: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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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
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裁 1 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首席运营官 1 名,并可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
总监 1 名,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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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可在公司领取薪酬,不
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聘任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聘任首席运营官由总
裁提名,经董事长同意后报董事会聘任;聘任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
聘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由总裁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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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负责组织起草向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九)负责战略联盟和重要投资关系维护;
  (十)召集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或运营决策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有权审批、决定下列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包
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受托
经营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
他交易事项,但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高
于 1,000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高于 1,000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 1,000 万元,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高于 100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高于 1,000
万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高于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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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上述标准的,可由总裁直接决定或由其召开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但超
出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权限范围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或者由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授权总裁审批、决定及实施。
  第十四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首席运营官或一名副总裁代
行职务。
  第十六条 首席运营官、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出
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裁;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八)总裁不在时,首席运营官、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九)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总裁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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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
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出建
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裁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最少一次,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裁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
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裁报告工作,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后
及时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总裁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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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的重要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中心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
的减值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七)决定涉及首席运营官、副总裁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九)本细则规定的办公会应审议的事项;
  (十)总裁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
总监,其他总裁认为需要参加总裁办公会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常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
裁应该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或其授权人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总裁决定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由行政部(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于会议前一天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可以及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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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首
席运营官或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裁办公会应对所议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裁做出决定。非由总裁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
报告总裁,由总裁做出决定。
  总裁办公会由行政部(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决议由行政部(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内,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裁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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