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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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行业和经营特点,严格贯彻执行并健全完善本
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涉及适用本制度有关暂缓、
豁免披露规定的,在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程序时可附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
意见、理由及依据,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2个交易日内
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公
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的规定审核
 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
 妥善归档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的范围包括: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泄露或利
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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