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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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84.00%股权、宁德美
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1.00%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75.00%
股权、烟台美年福田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49.00%股权、武汉美慈奥亚科技管理
有限公司52.81%股权、三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5.00%股权、肥城美年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90.00%股权、德州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84.00%股权、连江
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2.00%股权、沂水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80.50%
股权、山东美铭奥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92.35%股权及控股子公司郑州美健健康管
理有限公司47.37%少数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49.00%少数
股权、安徽美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2.46%少数股权、淄博美年大健康管理有
限公司49.00%少数股权、吉林市昌邑区美年大健康科技管理有限公司48.05%少
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营所需的相应资质,标的资产的过户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本报告书中详细披
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相关法律
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
与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申佩宜              丁天一              郭佳浩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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