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84.00%股权、宁德美年
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1.00%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75.00%股
权、烟台美年福田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49.00%股权、武汉美慈奥亚科技管理
有限公司 52.81%股权、三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5.00%股权、肥城美年健
康管理有限公司 90.00%股权、德州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84.00%股权、
连江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2.00%股权、沂水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7.37%少数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9.00%少数股权、吉林市昌邑区美年大健康科技管理有限
公司 48.05%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2023 年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23 年实施)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