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情形的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84.00%股权、宁德美年
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1.00%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75.00%股
权、烟台美年福田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49.00%股权、武汉美慈奥亚科技管理
有限公司 52.81%股权、三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5.00%股权、肥城美年健
康管理有限公司 90.00%股权、德州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84.00%股权、
连江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2.00%股权、沂水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7.37%少数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9.00%少数股权、吉林市昌邑区美年大健康科技管理有限
公司 48.05%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