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衡阳美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84.00%股
权、宁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1.00%股权、烟台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
公司 75.00%股权、烟台美年福田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49.00%股权、武汉美慈
奥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52.81%股权、三明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85.00%股权、
肥城美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90.00%股权、德州美年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80.50%股权、山东美铭奥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92.35%股权及控股
子公司郑州美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7.37%少数股权、广州花都区美年大健康管
理有限公司 49.00%少数股权、安徽美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2.46%少数股权、
淄博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49.00%少数股权、吉林市昌邑区美年大健康科技
管理有限公司 48.05%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
说明:
及郑州美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 5 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
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
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