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
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
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
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但在补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
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可采用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的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书面表决的
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举行而代替现场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召集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