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联: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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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
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
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
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
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
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而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行
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
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
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的资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
的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主营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
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
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
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
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公司应披露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进行审议,或
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关
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可视情形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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