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来源、直
接委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通过在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四)单一来源、直接委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七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
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
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
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责
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