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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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
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
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为
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
候选人意见,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
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保障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
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
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
送达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中远海科办〔2024〕2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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