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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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规范董事
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
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相关监
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
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
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
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中远海科办〔2021〕3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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