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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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战略发展研究,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
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规划管理部门、投资管
理部门、证券事务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
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融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
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产权转让、并购
重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成员代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
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在保障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
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
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
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
送达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
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中远海科办〔2024〕3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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