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普通
股(A 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持
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80%股权,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
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新”)51%股权、上
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新广州”)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新江门”)
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北京”)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
(证监许可〔2025〕1033 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的《关
批复》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
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 80%股权,华电福瑞持有的上海福新 51%
股权、上海闵行 100%股权、广州大学城 55.0007%股权、福新广州 55%股权、福新江门
本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已合法取得标
的资产。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股份登记手续,相
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标的公司股
权交割后的治理管控需要,相关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股份登记手续,相
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标的公司股
权交割后的治理管控需要,相关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
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
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
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
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