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影石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累积投票权。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
(四)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与“弃权”的累积
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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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
累积投票权数超过获得“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且该董事候选人
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之列的,该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
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
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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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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