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19: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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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最近 3 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
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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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
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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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
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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