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原尚: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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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委任、更换,以及董事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提名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或者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
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表决时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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