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广东原尚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
审批流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参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审
批并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登记,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参见附件二);
(七)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参见附件三);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规则》及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所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涉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其他文件:
暂缓/豁免披露的
填写说明:详细说明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具体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原因和依据
可能对公司或他人利益产生的影响等,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部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机构(部门)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登记人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所在单位/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部门
附件三: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