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1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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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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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通过控股子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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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资金用途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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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且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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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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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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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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