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
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事
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未超过1,000万元;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未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或未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其他权限安排,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分
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
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四)参加总经理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四)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
议;
(五)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六)财务负责人应保持其完全独立性,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
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
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由《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
第五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
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总经理召集、公司业
务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
地点。
(二)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至少提前1天发出通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总经理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
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
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
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盈亏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
后按照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二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
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