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
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
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一:
调研人员登记表
调研时间
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调研内容
调研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 诺 书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三: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及职务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