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励飞: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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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
政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
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部
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
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
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公司内
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交所
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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