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
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
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
(五)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十二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
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依照上交所规定和要求,及
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向上交所备案。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以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需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千万元,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需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董
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他股东
及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董事会需
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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