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件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
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
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晢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由
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存前述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相关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
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或《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
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用的术语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申请主体(部门/公
申请时间
司名称)
暂缓、豁免披露信 ?国家秘密
息种类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类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型及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的相关内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季度报告
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其他,
?交易信息(如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
?客户/供应商名称
信息类型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豁
免披露无需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否
息知情人名单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