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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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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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过专人、电子邮件、电话、信函之一种或几种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
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战略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
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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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应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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