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
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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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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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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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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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
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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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
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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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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