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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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
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
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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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
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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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上市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
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
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第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
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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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整地移交给新任董事
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细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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