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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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
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
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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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
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
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或者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起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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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
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
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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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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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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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文件。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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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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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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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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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
部门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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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
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
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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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
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交所咨询。
  (三)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
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
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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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
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五)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
容与时限提交。
  (六) 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
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述的情形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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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
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接到报
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
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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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
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
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 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十以上等《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八) 以上事项未列出,但是深交所最新版本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
的事项;
  (十九)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深交所最新版本的《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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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
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
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创业
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
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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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
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
证券部。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
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
证券部。
  第六十九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
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
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七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十一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
的 24 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
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或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
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
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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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
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
交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结束后,及时将会
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深交所,并按照《创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
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八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
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
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
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八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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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
披露信息:
  (一) 公司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各部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此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
公司的证券部。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均应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九十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
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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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
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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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
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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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
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条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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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一
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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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之一的;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形之一的;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相关规定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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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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