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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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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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出议案,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公司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所提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需要董事会决
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
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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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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