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12: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制
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
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
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证券事
务部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应根
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其他信息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
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股东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辰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