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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19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78,078,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0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99,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682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9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499,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22%;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共 403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216,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03%;反对 30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8,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01%;反对 300,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94%;弃权 60,2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81,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9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0,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216%;反对 321,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80%;弃权 67,9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05%。
关联股东黄勇、林海望、杨遇春、刘启升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