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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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
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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