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2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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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达利凯
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
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程序合法。与董事会所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对与该关
联人相关的关联交易表决时,该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第
十条所述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确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
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和
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申请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
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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