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
续聘、改聘、新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大连达利凯
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资料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和评价要素可以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
东会决议一起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
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