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福可喜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福可喜玛”)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福可喜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报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